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訴字第1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七四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調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康應龍法官吳重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文琴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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