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再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二五號
再審原告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嘉義市第二信用合作社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對本院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八三號(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九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萬元,應徵裁判費叁萬陸仟叁佰零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1法官~B1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黃惠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