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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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О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IVX6Q6L14T32G2;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詐│有三│9│台│等│臺│6│││││號││期年││中│7│中│上2│││││執0畢││徒│至│地│偵9│高│7││同││上│緝4執│欺│刑││檢│9│分│易1│││││9已│││1初│署│3│院││││││├──┼──┼────┼──┼─────┼─┼───┼────┼─┼───┼────┤│損│有六││台││臺││││││號│害│期月││中│偵4│中│上7│││││執0│信│徒│4間│地│緝7│高│6│6│同││上│8│用│刑││檢││分│訴4│││││7││││署││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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