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9年裁字第212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裁字第2121號再審原告東方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陳美慧 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65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而經最高行政法院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對於該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無論本於何種法定再審事由,仍應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95年裁字第1167號判例著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4065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經本院98年度裁字第431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再審原告復以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之再審事由(經核與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事由相同),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前開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藍獻林
法官林樹埔法官廖宏明法官姜素娥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9月17日
書記官邱彰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