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70號原告 江增穗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 郭武博 被告 江世豊
江佰川 江世達 江世猛 江世隆 江世凱 江世正陳月霞 江增陽 江潮源 江施櫻花 江增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告 江世昌 之繼承人 江薛秀霞江雅慧江雅真江博容 為被告江世昌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江世昌已於民國97年8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有江薛秀霞(配偶)、江雅慧(長女)、江雅真(次女)、江博容(長男),有被告江世正提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統表在卷可參。茲因有裁定更正原判決之必要,惟各該繼承人及原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蕭美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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