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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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125號
上 訴 人  陳廷源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
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一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
幣伍萬零伍佰伍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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