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52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訴訟代理人  曾椿琇
被   告  何鎮基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52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8月18日上午10時5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梁志偉
  書 記 官 王聖源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肆仟零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陸萬叁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向伊請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使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且應於繳款截止日
前向伊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詎被告未
依約繳款,迄民國100年4月5日止尚積欠伊新臺幣(下同
)164,011元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會員約定條
款、信用卡申請書、客戶帳務查詢、協議分期-帳務值查詢
、信用卡帳單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聖源
法官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王聖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
合計1,7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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