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簡字第146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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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吳永昌
被 告 吳財雄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雄簡字第146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0年8月4日上午10時3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5
日下午3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朱家毅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年六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0年間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
0元,並簽發同面額、票號No283032號之本票乙紙為擔保,
約定即期清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屢經催討未果,爰依法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35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0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業據提出本票影本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
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信為
真實。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
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原告雖表示請准宣告假執行等語
,然此僅係促請本院注意,本院自毋庸另為駁回其假執行之
宣示,附此敘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芊蕙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750元
合計3,7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