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39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3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桔杉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99
年度偵緝字第2456號、99年度偵字第27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劉桔杉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整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於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三、第9行「
最高法院著有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例」更正為「最高法
院著有84年度台上字第1993號判決」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4
6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5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8月26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
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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