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簡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南簡字第135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玖佰
參拾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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