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2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二四八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四九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六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楊秋鈴┌────────────────────────────────────────────────────────┐│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1│山富小吃店│華泰銀行營業部│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伍萬 陸仟伍佰玖拾伍│AA四五二五九三│││││││元│一││├──┼─────────┼─────────┼───────────┼─────────┼────────┼──┤│2│ 葉植薇 │復華銀行南門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伍萬元│AA四二四四0五││││││││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