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2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27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五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壹顆(含袋重零點參公克)、第三級毒品K他命壹瓶(含瓶重壹點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台中市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一六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含袋重0‧三公克)、第三級毒品K他命一瓶(含瓶重一‧九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將扣案毒品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屬違禁物;另K他命則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依同法第四條、第八條、第十一條之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亦屬違禁物。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一顆、K他命一瓶均係違禁物,依首揭說明,均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瑞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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