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0年度六簡字第56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五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八二○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前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因施用毒品案,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三
年二月,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甲○○、 廖恒富 於警
訊中之證述⑶贓物認領保管單二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
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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