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國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國字第4號上訴人強茂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
甲○○律師複代理人 歐陽志宏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高雄關稅局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黃榮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尚有調查證據之必要,應再開準備及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95年12月27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簡色嬌法官吳登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黎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