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建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建上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4年度建上字第25號上訴人谷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李文禎 律師
黃如流 律師 黃小舫 律師上訴人士新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進勝 律師
江雍正 律師 黃淑芬 律師 林慶雲 律師 楊靖儀 律師 陳裕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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