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上字第158號上訴人 許台澎金台澎 土木包工業訴訟代理人 樓嘉君 律師被上訴人石安水泥製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
樓之1訴訟代理人 楊昌禧 律師訴訟代理人 梁育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辯論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謝肅珍法官張明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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