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度瑞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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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8年瑞簡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瑞簡字第七十二號
原告乙○○送達代收人 何泰儀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原告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收受該裁定之送達,有送達回證一紙附卷可稽。
二、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瑞芳簡易庭~B法官王翠芬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B書記官陳淑慧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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