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2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二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五六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作何聲明及陳述。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乙○○所涉誣告案件,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經本院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
三、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四、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蔡榮澤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
書記官劉德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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