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簡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竹簡字第十四號
原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叁萬貳仟貳佰肆拾叁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叁佰貳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貳佰柒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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