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0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О九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二八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三、按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美華影視股份有限公司已具狀表示撤回告訴在案,有撤回告訴狀在卷可參,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呂淑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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