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度除字第1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除字第1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一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二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陳世宗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玉芬~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八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臺灣土地銀行石門分│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貳拾萬元│BCB○四三三二│││││行│││八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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