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宏和精密紡織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松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李桂珠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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