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除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除字第一一九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八十八年十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江德民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顏平國~F0~T40┌──────────────────────────────────────────────────────┐│支票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一一九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達興紙器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北桃園分行│八十八年一月五日│柒萬肆仟 陸佰元 │PA九二三五三二││││ 司邱顯微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