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468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訴訟代理人 許昶華
被 告 宋宗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新臺幣肆萬玖
仟柒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