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4年度板小字第244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448號
原   告 麗池花園社區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楊順雄
被   告  鄒阿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仟捌佰肆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
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炎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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