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雄補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鄭資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高主福 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0,000
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
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