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4年度員小字第16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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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6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邱煥文
被 告 黃圓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捌仟陸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