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簡字第1022號
原 告 林坤榮
被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許式輝
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映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