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6年度湖簡字第352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湖簡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良松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續字第18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良松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
酌被告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頗多不雅之字眼公然侮辱
告訴人 張祐誠 ,足以貶損告訴人相當之聲譽,未尊重他人之
名譽法益,並考量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兼衡被告
自述之智識程度、經濟情況、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犯
罪後否認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如不服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
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書記官潘建儒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上
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