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348號
上 訴 人  林靜女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臣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遵期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程式即有不備,應定期命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6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
  裁判費十分之五,故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500元,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3、第42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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