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67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被 告 桂曾秋桂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
令(本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08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5,4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寶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