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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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9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建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
10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其先後供述之情節、證人證詞及卷附證物,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依所供住居、工作情形,及自承明知員警拘提而拒絕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所犯並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依序裁定自民國96年6月21日起執行羈押。茲因羈押期間將屆而全案尚未審結,經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蘇碧珠法官陳松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6年9月20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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