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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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168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總淨重
1.81公克)」更正為「扣案之MDMA貳顆(驗餘毛重0.11公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茲發現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所載「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包(總淨重1.81公克)」應係「扣案之MDMA貳顆(驗餘毛重0.11公克)」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揭說明,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趙子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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