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9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92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范秀糧選任辯護人沙洪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范秀糧羈押期間,自民國96年10月11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范秀糧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7月11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10月11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郭豫珍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