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61號原告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被告戊○○
丁○○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陳慧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8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首行機關全銜及裁判名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及當事人欄「訴訟代理人陳慧博律師」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及「上一人訴訟代理人陳慧博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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