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更(一)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218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建宏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憲義
法官張盛喜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