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20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20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謝秉原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5月16日執行羈押,嗣於96年8月16日第1次延長羈押,至96年10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10月16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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