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49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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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34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上訴字第349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81號,中華民國96年6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毒偵字第763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2076號、95年度毒偵字第68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原審判決後,同年7月19日送達判決書,被告不服,於同年月31日具狀提起上訴,惟上訴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同年8月24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8月30日送達被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然迄未補正,被告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尤豐彥
法官黃金富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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