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1058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10586號
原   告  廖李成
被   告 標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漢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0日
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因未獲會晤本人
,復無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得付與,已分別於同
年7月19日、7月17日經郵務機關寄存原告住所、居所所在地
警察機關即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
同分局民族路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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