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九九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並自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乙○○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許,在台中市○○○路○○○巷○號地下停車場內,自原告甲○○所有車號00–六一三一號自小客車內,竊得甲○○所有價值約三十五萬元之珠寶一批,復於同年五月三日凌晨二時許,在前開台中市○○○路地下停車場內,再自原告甲○○上開自小客車行李箱內,竊得價值約十五萬元之珠寶一批,被告乙○○嗣為警發覺而告查獲,原告爰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乙○○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其陳述略稱:被告乙○○並無原告所指之竊盜犯行,原告所為請求並無理由。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共同竊盜原告所有珠寶一案,業經刑事判決(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五號)認無證據可資證明被告乙○○有公訴人所指竊盜犯行,並為該部分無罪之諭知,依據首揭說明,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五十萬元及利息,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林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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