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6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訴字第262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被告 劉繼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壹仟柒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個人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第11條第2項之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依首揭規定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9年3月22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
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並另有卡號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000000,其中0000000000000000為虛擬卡號,僅供帳單分期辨明專用。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被告至105年4月10日止累計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27萬6040元(其中26萬7190元為消費款,8850元為循環利息)未給付,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26萬7190元自105年4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於97年11月25日向原告借款62萬元,約定自97年11月25
日起至105年11月25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於104年11月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22萬3334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及其中22萬3334元自104年1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於101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64萬8008元,約定自101年8
月21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於104年12月17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40萬6339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及其中40萬6339元自10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於101年8月21日向原告借款52萬元,約定自101年8月21
日起至113年6月21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於104年12月1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32萬6025元。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積欠款項外,另應給付及其中32萬6025元自104年1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爰依上列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
㈤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列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個人信貸申請書暨約定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件為證,核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本院審酌前揭證據資料,足認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堪信真實。從而,原告依上列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桂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芯瑜附表:
┌──┬────┬─────┬─────┬───────────┐│編號│債權種類│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利息││││(新臺幣)│(新臺幣)├──────┬────┤│││││計息期間│年利率││││││(民國)│(%)│├──┼────┼─────┼─────┼──────┼────┤│1│信用卡│27萬6040元│26萬7190元│自105年4月11│15│││簽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2│信用貸款│22萬3334元│22萬3334元│自104年11月9│20││││││日起至清償日│││││││止││├──┼────┼─────┼─────┼──────┼────┤│3│信用貸款│40萬6339元│40萬6339元│自104年12月1│20││││││8日起至清償│││││││日止││├──┼────┼─────┼─────┼──────┼────┤│4│信用貸款│32萬6025元│32萬6025元│自104年12月1│20││││││9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