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428號
上 訴 人 丙○○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資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
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7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原判決命上訴
人及被告乙○○共同給付420,000元,上訴人之分擔額即為210,
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書記官 王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