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8年度彰小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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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小字第3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位於臺中縣○○鄉○○村○○街○○巷○弄○
號2樓,有戶籍謄本1件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
定,本件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審理。茲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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