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7年度重簡調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調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晶華生活休閒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應提出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之營業登記資
  料。
二、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如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係
  獨資,應補正聲請人為負責人,並列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住所。
三、請聲請人提出大山電器行及甲○○○空調行負責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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