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重簡調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晶華生活休閒會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應提出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之營業登記資
料。
二、獨資商號無當事人能力,如大山電器行、甲○○○空調行係
獨資,應補正聲請人為負責人,並列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及住所。
三、請聲請人提出大山電器行及甲○○○空調行負責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