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8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214,02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320元,原
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欠新台幣1,3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