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嶙大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漢基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準
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之水電工程契約書第19條約定:「如因本合約涉
訟時,雙方同意以台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有上
開契約影本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合意
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
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