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簡字第5398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乙○○
            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 吳素勤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素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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