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補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補字第3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因與白甘蔗涮涮鍋有限公司(原台糖白甘蔗涮涮鍋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柒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叁萬零肆佰零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
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賴劍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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