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8年度湖小字第103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擴張
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
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912元,後於本院審理中,變更
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1,9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核其性質,係屬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准許。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三、原告主張:原告於民國97年8月23日凌晨12時26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撞損原告停放於行經臺北縣汐止市
○○路○段○○○號前處之車號00-0000號汽車(下稱系爭車輛
),致原告因而支付車輛修理費20,752元、因無法使用系爭
車輛而搭乘計程車之費用1,160元。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
,訴請被告應給付原告21,91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
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行照、駕照、結帳工單、車損照
片12幀、修車發票1張、計程車發票3張發票等為證,本院又
依職權向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調閱有關本件道路
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等資料、數位照片核閱無訛,被告復未
到庭爭執,是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既因過失不法損害原告之財產,是原告自得
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六、以下審酌原告請求之修車費用:查原告主張之修復費用共20
,752元,由卷附發票觀之,工資部分為13,642元、零件部
分為7,110元,其中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而依行政院86年12
月30日行政院台(86)財字第52053號令發佈之修正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行政院45年7月31日台(45)財字第4180號
函公佈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所示,自用小客車之折舊年限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復參酌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平均法或定律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1月者,以1月計。」本件系爭車輛出廠日為86年11月,有
汽車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參,距肇事日期97年8月23日,應
折舊10年9個月(未滿1月,以1月計),據此,系爭車輛更
換零件部分應折舊6,399元(按:採用定率遞減法者,其最
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
產成本原額之10分之9,故10年9個月折舊額之計算式為7,11
0×9/10=6,399,元以下4捨5入),即零件僅得請求711元
(7,110-6,399=711),是原告共計得請求之修復費用為
14,353元,逾此部分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七、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
原告15,513元(含修車費14,353元、搭乘計程車費用116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97年12月2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審
裁判費),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林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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