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小字第2217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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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凃淑緞
被   告  陳佳麟
       柏玉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小字第2217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
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陳秋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壹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
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三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秋燕
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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